2021-12-27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销售规范管理要求,本公司对已发行的部分封闭式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协议中相关内容进一步更新,涉及产品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产品
本次修订涉及产品合计26只,详见下表。
序号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1 | 2001HL0001 | 邮银财富·鸿锦两年封闭2020年第1期(挂钩资产轮动指数策略) |
2 | 2001XA0002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0年第2期 |
3 | 2001XA0005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0年第5期 |
4 | 2101XA0001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期 |
5 | 2101XA0002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2期 |
6 | 2101XA0003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3期 |
7 | 2101XA0004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4期(代发工资客户专属) |
8 | 2101HJ0001 | 邮银财富·鸿锦封闭式2021年第1期(黄金双边鲨鱼鳍联动) |
9 | 2101XA0005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5期(代发工资客户专属) |
10 | 2101XA0006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6期(代发工资钻石客户专属) |
11 | 2101AF0002 | 邮银财智·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2期(盛鼎版) |
12 | 2101XA0009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9期 |
13 | 2101XA0010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0期(尊享版) |
14 | 2101XA0011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1期 |
15 | 2101XA0012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2期 |
16 | 2101AF0012 | 邮银财智·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12期(盛鼎版) |
17 | 2101XA0013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3期 |
18 | 2101AF0017 | 邮银财智·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17期(盛鼎版) |
19 | 2101XA0014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4期 |
20 | 2101XA0015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5期 |
21 | 2101AF0005 | 邮银财智·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5期(盛鼎版) |
22 | 2101HA0001 | 邮银财富惠农·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1期 |
23 | 2101AE0001 | 邮银财富·鸿元封闭式2021年第1期 |
24 | 2101XA0020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20期 |
25 | 2101XA0018 | 邮银财富·鸿业远图封闭式2021年第18期 |
26 | 2101AF0018 | 邮银财智·鸿运封闭式2021年第18期(盛鼎版) |
二、主要更新内容
1.产品业绩基准: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管理人对以上产品,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产品收益,力争为客户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2.关联关系: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关联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我司向投资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揭示关联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
产品管理人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产品代销机构和产品托管人为本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本产品在投资运作中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其中关联交易存在风险。产品管理人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产品管理人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以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但客户仍然面临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
3.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以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等信息披露如下:
(1)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6甲1
主要职责:负责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投资运作监督、会计核算等托管事项。
(2)产品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主要职责:负责将本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
4.风险评级: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在宣传销售文本等材料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中标明“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并明确代理销售机构具体评级结果。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在《风险揭示书》中根据理财产品评级结果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
以上产品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与中邮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一致。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具体如下: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具体描述 |
PR1级 | 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很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很高。 |
PR2级 | 中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
PR3级 | 中等 |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 |
PR4级 | 中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定。 |
PR5级 | 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期兑付不确定高。 |
5.暂停或终止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根据《办法》第七及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理财公司暂停或中止与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合作的风险及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等内容如下:
在代理销售过程中,若代销机构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代销机构未按规定接受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规范性评估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代销协议中止或暂停与代销机构的合作,产品管理人发现代销机构存在《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销售禁止行为或对严重违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予纠正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中止与代销机构合作。上述情况下,代销机构仍应该履行其于代销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仍可能对投资者的申赎等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中止、暂停与代销机构合作全部以及部分业务的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6.信息披露: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要求,进一步明确并提示投资者以上产品信息披露渠道为邮储银行官方网站(www.psbc.com),客户可通过官网、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等获取相关信息。
7.其他产品销售文本: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本新增《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此外《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进行相应表述修改。具体详见附件一《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附件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及附件三《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以上协议仅限本次公告涉及产品,新发产品以销售文件为准。
8.其他: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楼6层601。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中邮理财正在热销的其他理财产品。
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80。
特此公告。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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