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2-03-03
一、会议基本情况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6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4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2年4月7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59850133
邮政编码:1000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寄送的方式送达至上述地址的收件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3月3日,即2022年3月3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纸质表决,基金管理人可以新增其他投票方式并公告。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gdefund.com)、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59850133
邮政编码:10008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4月6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的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59850133
客服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9-100-88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说明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中小板、权证及中小企业私募债;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并补充国债期货投资策略;3、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起,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次修改投资范围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4月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gdefund.com)下载、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附件三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
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gde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6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议案》。
2、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议案的具体内容
1、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中小板、权证及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同时删除中小板、权证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因此对原基金合同中风险揭示、释义、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进行了调整。
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补充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请见“三、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具体修改”。
3、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起,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三、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具体修改
1、《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六、 本基金资产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5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
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
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
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2月2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304号文注
册募集, 并于2022年1月5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
【2022】1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3月24日
至2016年4月22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泓德泓
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4月26日
生效。
根据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决议通过
《关于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的
议案》, 内容包括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银
行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资产支持
证券、大额存单、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受到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
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
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原则上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值增
值。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量化工具控制下
行风险。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
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
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
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
与股指期货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
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
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
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
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3)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
用国债期货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
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12)、(23)、(24)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对A、H股溢价水平进行重点分析和趋势预测的前提
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优选香港市场与国内A股在部分行业
形成有效互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如
下定性指标:
1) 相关行业的环球龙头公司从欧美经济体及中国等
新兴市场的消费需求中获益的程度及可持续性;
2)上市公司财务实力;
3)公司是否具有领先市场的先入优势;
4)公司是否具有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的能力。
在具体定量指标方面,主要关注P/E、P/B、PCF、DDM、
ROE、EPS成长性EPS增长率、ROE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
份额增长率等。
最后,本基金将利用两地市场在估值水平、投资者群体
结构、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通过估值套利、事件套利等
多重策略获取收益。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原则上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值增
值。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量化工具控制
下行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
与股指期货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
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
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
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
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3)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
用国债期货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
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除上述第(2)、(9)、(19)、(20)项规定的情形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2、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计算, 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
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
币对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泓德泓益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银行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资产支持证券、大额存单、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u、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b、l、w、x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
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除上述第b、i、s、t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财产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
以上。
五、基金财产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③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
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估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清算报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基金费用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
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
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