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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12-11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领先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66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银 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银河领 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相 关指标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人 民 币元) 1.170 基准日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单位: 人民币元) 50,838,127.97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 配 金 额 (单 位:人民币元) 15,251,438.40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4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21 年度第二次分红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14 日 除息日 2021 年 12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 年 12 月 16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登 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红利再 投资 所得的 基金份 额将 按 2021 年 12 月 14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确定。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 所得的 基金 份额将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 直 接 计 入 其 基 金 账 户 ,2021 年 12 月 16 日 起 可 以 查 询 、赎 回。 3、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自 基金 托 管账户划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 《关于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有关税 收问 题的通 知》,基金 向投 资者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暂 免 征 收 所 得 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得的 基金 份额免 收申购 费用。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21年12月14日前(不含12月14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5)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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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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