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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07-3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南方优势产业混合 场内简称 优势产业 基金主代码 16014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8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 同》、《南 方优势 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8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8 月 3 日 定投起始日 2021 年 8 月 3 日 注:南方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南方优 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 关法律文件生效,原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场外简称由“南方配售”变更为“南方优势产业混 合”,场内简称由“南方配售”变更为“优势产业”。 2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超过 1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 数倍;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场内申购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购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场内单笔赎回 申请不低于 1 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 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场外和场内申购、 场内买入的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不高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其 中 1 年指 365 天):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由南方配售基金份额变更而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配售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对于由南方配售基金份额变更而来的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超过 7 日(含 7 日)则不收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5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 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 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 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 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定投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 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 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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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 进行公告。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 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转托管业务及场内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正常开放。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优势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南方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由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对于由原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详见基金管理人 2021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相 关安排的公告》。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 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 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风险提示: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本 基金后,在运作方式、运作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申购与赎回安排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 化, 特别是转型后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同时还将港股通股票纳入投资范 围,与转型前的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变化,谨慎评估本基金的产品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及费 率安排等是否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销售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基金合同修 订生效后,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对 投资决策带来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随时关注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请 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 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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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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