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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三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7-19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48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6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1年7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7月21日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上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的三年。   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3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本基金自2021年8月4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将于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3日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自2021年8月4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场外/场内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等。 5.2场内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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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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