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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3-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发布《关于调整中小板指等指数名称的公告》,“中小板指数”将于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1118;场内简称:易基中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将本基金基金名称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1、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全文将基金名称修改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此外,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名称相应调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修改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收益率”,原“易基中小板份额”名称修改为“基金份额”等。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对基金合同部分章节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中小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根据上述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相关内容。   二、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于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前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基金合同全 文 除以下对照内容外,将原基金合同全文中,“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易方达中 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小板指数”或“中小板价格指数”修改为“中小企业100指 数” ,“易基中小板份额”修改为“基金份额”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转换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 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名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即2019 年9月20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54.易基中小板份额: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之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14《.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四、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自动转换而来。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 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 在分级运作期 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 中小板基础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 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 作。 上述分级运作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 直接转换为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基 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换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 保持不变。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1、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 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 在分级运作期内,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 板基础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 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 上述 分级运作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 直接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 额折算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换后场内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 不变。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约定,“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 生效,《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同日起失效。 2、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 为本基金 2021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 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 100指数” ,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 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 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2021年×月×日起生效。 五、 基金的 存续 本基金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本 《基金合同》 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的基金份额 九、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 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 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 平均收益。 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高 流动性的特点,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 上市公司的代表。 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 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 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小板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 制,由100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板公司组成,用于综 合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的整体表现。 本基 金以中小板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90%-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采用 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 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中小 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 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 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 收益。 中小企业100指数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 来。 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 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 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企业1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小企业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 制,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来。 本基金以中小企 业100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90%-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 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 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2、托管协议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内容 托管协议 全文 除以下对照内容外,将原托管协议全文中,“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易方达中小 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小板指数”或“中小板价格指数”修改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 “易基中小板份额”修改为“基金份额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自动转换而来。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 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 换而来。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 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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