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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1-01-25

1 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日: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8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9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2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24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2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6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7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9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 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n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场内简称:科创板基 3、 基金场内扩位简称:科创板基金 4、 交易代码:506000 5、 基金份额总额:2,967,030,550.52份(截至:2021年1月21日) 6、 基金份额净值:1.1002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 7、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65,925,784.00份 8、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8日 10、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20〕1494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0 年 7 月 24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1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0〕1494 号文注册,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公开募集,截止 2020 年 7 月 2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2,967,030,550.52 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967,030,550.52 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 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 份;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5,20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967,030,550.5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370,853.52 份,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 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10 万份至 50 万份(含)。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科创板 3 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7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科创板基 5、交易代码:5060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科创板基 7、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06000 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 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65,925,784.00份(截至2021年1月21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于2021年1月28 日开通。 8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929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44880.57 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1,311,535.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1.31%;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854,614,249.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98.69%。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1 田洪臣 7,309,167.00 0.84% 2 于慧 4,631,257.00 0.53% 3 周林耀 4,086,403.00 0.47% 4 陶明华 4,086,403.00 0.47% 5 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24,269.00 0.31% 6 石向南 2,318,333.00 0.27% 7 张世春 2,043,201.00 0.24% 8 威海鲸园建工开发有限公司 2,043,201.00 0.24% 9 陈丽华 2,043,201.00 0.24% 10 金德运 2,043,201.00 0.24% 合计 33,328,636.00 3.85% 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宏观策略部 1、负责集团层面的宏观策略研究及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2、建立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将各体系研究成果在集团层面实现共享 3、整合各研究部门的标准化研究资源,向集团各部门提供研究支持 权益投资部 1、负责权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 维护工作 3、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权益研究部 1、负责股票市场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 告撰写 2、及时更新和维护股票池、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模型 3、协助固定收益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研究及可转债研究,并提出判断和 建议 4、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混合资产投资部 负责“固收+”策略的公募产品和混合策略的非公募产品(包括专户、 社保、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配合做好大类资产配置研究、为产品设计与市场营销提供支持。 10 FOF 投资部 (二级部门) 负责 FOF 产品的投资管理及提供投顾策略的输出。 指数投资部 1、负责被动指数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 维护工作 4、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部 1、负责固定收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 维护工作 3、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现金投资部 1、负责货币、短期理财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 维护工作 3、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研究部 1、负责可转债研究和信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国际业务部 1、负责海外市场产品的研究、投资管理 2、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 维护工作 3、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战略与产品 开发部 1、在战略与产品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完 成集团层面的战略规划撰写工作 2、研究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动态和创新趋势,进行产品创新、开 发及储备,建设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3、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产品管理部 1、负责公募、专户业务线产品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公募、专户业务线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与管理等 零售服务部 1、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构建公司渠道营销服务体系,推动和协 调分公司公募基金销售工作的开展 2、进行公募基金(含一对多)等产品合作渠道开发、维护和管理,为 分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和支持,促进公募基金(含一对多)等产品的 销售、业务的拓展,保障公司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发展 机构服务部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营销战略,进行公司机构客户公募业务、专户 业务的营销策划、销售发动、营销支持、营销推动、赋能一线和投后 服务等工作; 2、提高公司机构客户在公募业务和专户业务的市场份额,完成公司对 11 上述业务下达的经营任务 战略客户部 1、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整合公司资源,针对战略客户提供全面综 合的资产管理及研究支持服务 2、开展公募、专户和创新业务的开拓与营销,维护与战略客户的良好 合作关系,提高战略客户资产保有规模,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 标 养老金业务部 1、负责专户业务线养老金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对集团的养老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北京、上海、深圳、 南京、成都分公司 1、负责组织完成所辖片区的银行、财务公司、券商、保险、企事业单 位及高净值人群的客户销售与拓展 2、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3、维护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关系,提供相关接待及后勤服 务 4、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利润指标 合肥分公司 (理财中心) 1、履行理财中心相关职能 2、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 一体的专业理财顾问服务 3、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网络金融部 1、负责公募业务线上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发展规划、 平台和网站建设及维护等 2、负责线上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推广、线上渠道营销 方案的制定、线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企划部 1、负责集团品牌形象规划与实施 2、负责销售、宣传、活动等创意策划 3、为集团销售前台做好营销支持,提高公司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 客户关系部 1、建立客户沟通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服务;收集客户需求 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2、搭建客户分类分级服务体系,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和挖掘;运用多种 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监察稽核部 1、统筹集团层面的内控体系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法律合规和监察稽 核体系 2、负责合规风险和除投研交易外的其他业务操作风险的组织协调与管 理工作。 3、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4、为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12 风险管理部 1、统筹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和投 资监控体系 2、负责市场风险、投研交易类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 险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进行风险预防、评估、监控、报告,对风 险处置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3、提供风险管理金融工程方面的支持及产品业绩归因分析,为公司风 险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交易管理部 1、负责组合交易和交易执行等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2、负责交易实施,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交易收益、防范交易过程中的 风险 3、负责交易分析和新产品持续研究,提供相关交易支持 信息技术部 1、根据集团业务发展战略要求,完成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 2、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持续完善集团信息化建设 3、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提升运营效率,支持集团业务发展 运作保障部 1、统筹集团层面的基金运营管理,搭建集团层面的统一运营服务平台 2、负责基金的投资清算、会计与估值、信息披露等基金会计工作 3、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交收、数据统计及费用核算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 党委组织部 1、统筹集团层面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集团人力资源政策 2、负责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实施人才招聘、培养、激励与保留,提供 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3、人力资源部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协助党委开展党员干部的选拔 任用、管理监督、调整配备工作 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1、统筹集团层面的制度梳理、流程管理和文件归档工作 2、负责公司公文流转、办公文秘、公司会议组织及会议事项督办等工 作 3、负责行政后勤、招投标采购管理、基建管理、办公安全等保障类工 作 4、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公益事业等日常事务工作 5、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党务工作, 贯彻并跟进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开展党员发展培养和党员先进性教 育等工作 财务部 1、负责集团预算管理工作 2、执行集团财务规划、资本优化以及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3、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及税务管理,支持公司业 务发展 11、人员情况: 2020 年 12 月,我公司共有员工 758 人,博士 21 人、硕士 547 人、本科 174 人、其他 16 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常克川 13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0 年 12 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33 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 户产品、社保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南方上证 50 增强、 南方沪港深价值、南方卓利、南方恒新 39 个月、南方成长先锋混合、南方 ESG 股票、南方 贺元利率债、南方产业升级混合、工业 ETF、南方聪元、南方消费、南方利众、南方荣发、 南方香港成长、南方深成、南方皓元短债、南方荣安、南方宣利、南方军工混合、南方卓元、 南方宝丰混合、南方尊利一年债券、南方教育股票、南方中证 500 增强、证券基金、南方集 利 18 个月债券、南方全指证券联接、南方安颐混合、南方安裕混合、南方骏元中短利率债、 南方智慧混合、南方纯元、南方智造股票、南方兴盛混合、南方房地产联接、美国 REIT、 南方景气驱动混合、银行基金、南方乾利、南方银行联接、南方 100、地产 ETF、南方安养 混合、南方颐元、南方祥元、南方浙利、南方核心成长混合、南方安福混合、南方互联混合、 南方优享分红混合、恒生联接、南方金融混合、南方安睿混合、H 股 ETF、南方和元、南方 弘利、南方平衡混合、南方全天候策略、南方荣年、南方天天宝、南方兴利、南方安康混合、 有色 ETF、南方有色金属联接、南方中小盘成长、南方 3-5 年农发债、南方涪利、南方瑞合、 南方瑞祥一年混合、南方吉元短债、南方新蓝筹混合、南方 1-5 年国开债、MSCI 基金、南 方共享经济混合、南方多元、南方成安优选混合、南方人工智能混合、南方畅利、南方希元 转债、南方定元中短债、南方宏元、南方宁利一年债券、南方融尚再融资、南方瑞利混合、 南方昌元转债、南方 H 股联接、南方养老 2035、南方泽元、南方君信混合、南方赢元、南 方配售、南方合顺多资产、南方 1-3 年国开债、南方顺康混合、MSCI 联接、南方 7-10 年国 开债、500 信息联接、南方旭元、南方泰元、南方绝对收益、南方致远混合、南方成长、南 方恒庆一年、南方交元、南方稳健养老、南方核心竞争混合、东证 ETF、南方粤港澳大湾区 联接、南方初元中短债、南方惠利、南方智诚混合、南方国利、南方鑫利、南方信息创新混 合、南方沪港深优势、南方益和混合、南方亨元、南方养老 2030、南方华元、南方稳健、 南方 500、南方臻元、南方 300(ETF)、南方大盘红利 50、红利 50、南方乐元中短利率债、 恒指 ETF、南方 380、南方通利、南方现金通、信息 ETF、南方收益宝、南方医保、南方转 型混合、理财金 A;理财金 H、南方 300 联接、亚洲美元债、南方招利一年债券、南方价值、 湾区基金、南方 10 年国债、南方高增、南方品质混合、南方国策动力、大数据 300、南稳 贰号、南方多利、南方宝元、南方智锐混合、南方高端装备、南方积配、南方利鑫、南方成 份、南方日添益、380ETF、南方天天利、南方驱动混合、大数据 100、南方产业活力、南方 改革机遇、南方启元、南方聚利、南方创新经济、南方荣光、南方内需增长两年股票、南方 现金、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南方利安、南方隆元、创业板 EF、南方利达、南方小康、南方 君选、500ETF、小康 ETF、南方创业板、南方薪金宝、南方新兴混合、南方利淘、深成 ETF、 原料 ETF、南方绩优、1000ETF、南方安泰、南方量化成长、南方养老 2045、南方策略、南 14 方新优享、南方金利、南方全球、南方润元、南方科技创新混合、南方誉尚一年持有期混合、 南方香港、南方盛元、南方天元、南方双元、南方广利、南方誉慧一年混合、中国梦基金、 南方远利、南方得利一年债券、南方鼎利一年债券、南方稳利、南方梦元短债、南方宝泰一 年混合、南方创利、南方荣欢、南方沪深 300 增强、南方升元中短利率债、南方养老 2040、 改革基金、南方创新成长混合、互联基金、南方创新驱动混合、南方原油、南方甑智混合、 南方全球债券、高铁基金、创业 LOF、南方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科创板基金、南方 0-5 年江苏城投债、南方丰元、南方荣尊、南方产业优势两年混合、南方 0-2 年国开债、南方行 业精选一年混合、南方瑞盛三年混合、南方高股息股票、南方誉丰 18 个月混合、南方创新 精选一年混合、南方昭元债券;以及多个专户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组合和企业 年金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茅炜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保险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东方人寿保险公司 及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保险精算员,在国金证券研究所任职期间,担任保险及金融行业 研究员。2009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研究部保险及金融行业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副 总监、执行总监、总监,现任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境内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兼任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任南方教育股票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任南方医 保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任南方君选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 任南方军工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君信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6 日至今,任南方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19 日至今,任南方信息创新混合 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今,任南方配售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7 日至今,任南方 高端装备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8 日至今,任科创板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4 日至今,任南方景气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2020 年 11 月 17 至今,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 王博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权 益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任 TMT 研究组组长。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任 南方瑞合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今,任南方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8 日至今,任科创板基金基金 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15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81,567.0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19%,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3.6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0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16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3、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17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 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90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站:www.cczq.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1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1 年 1 月 2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306,620,940.37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5,239,133.33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7,000,300.63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2,952,374,964.6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2,952,374,964.60 应付证券清算款 72.19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44,490.6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440,748.45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4,131,548.28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677.63 应交税费 应收利息 143,870.72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93,082.35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7,309,941.9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67,030,550.52 未分配利润 297,148,394.8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64,178,945.32 资产合计: 3,271,488,887.2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3,271,488,887.28 注:报告截止日 2021 年 1 月 21 日,基金份额净值 1.1002 元,基金份额总额 2,967,030,550.52 份。 2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1 年 1 月 2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52,374,964.60 90.25 其中:股票 2,952,374,964.60 90.25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1,860,073.70 9.53 8 其他资产 7,253,848.98 0.22 9 合计 3,271,488,887.2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189,832,162.01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82%;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96,641,328.04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9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22,118,520.22 58.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9,816.50 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047.30 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743,322,334.63 22.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5,921.28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47,928.84 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13,905.78 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65,901,474.55 81.67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 - - 必需消费品 96,641,328.04 2.96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科技 189,832,162.01 5.82 通讯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政府 - - 合计 286,473,490.05 8.78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036 传音控股 1,384,453 252,331,683.18 7.73 2 688002 睿创微纳 1,563,923 166,542,160.27 5.1 3 688561 奇 安 信 1,370,948 161,785,573.48 4.96 4 00285 比亚迪电子 3,422,907 155,409,507.17 4.76 5 688006 杭可科技 1,550,938 127,068,350.34 3.89 6 688012 中微公司 687,869 118,748,584.69 3.64 7 688200 华峰测控 260,208 113,775,948.00 3.49 8 688099 晶晨股份 1,444,943 112,907,846.02 3.46 9 688608 恒玄科技 242,931 97,194,263.79 2.98 10 06969 思摩尔国际 1,476,000 96,641,328.04 2.96 2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3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 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000,300.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677.63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43,870.7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7,253,848.9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036 传音控股 108,247,920.00 4.21 大宗交易锁定期 2 688012 中微公司 38,012,500.00 1.30 大宗交易锁定期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无。 24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 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 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7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28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30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31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32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3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34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36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37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8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基金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39 后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2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 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现金分红及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4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投资于科创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20 个交易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交易日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 42 的比例范围为 0-10%),投资于科创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20 个交易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43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9)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封闭期内,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和(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44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45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46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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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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