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2021-11-04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 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价
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11月4日起对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或“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
金份额,并提高本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精度, 同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作相
应修改。本基金自2021年11月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11月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4011,基金简称:浦银
安盛价值成长混合C。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A类
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 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2 / 16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
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精度
基金管理人拟自 2021 年 11 月 4 日起提高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的净值估值
精度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基金合同》中基金托
管人信息做出了更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基金合同》摘
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披露修改后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并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
及相关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 / 16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4 / 16
附: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言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释义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
的数值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
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仅在中国
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
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 H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释义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
售地、 认购费、 申购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
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
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5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
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认购费、 申
购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仅
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
申购和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
区销售,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 A 类、 H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基金管
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整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或者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五、认购费用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 H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 A 类、 H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
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6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售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
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
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
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
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
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
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
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
购利息) / A 类、 H 类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A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H 类
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A 类、 C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7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
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本基金暂仅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若将来 H 类基金份额条件支
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后,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应调整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规
则。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收费方
式的不同分为 A 类、 H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本基金暂仅对持续持有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若将来 H 类基金份额条件支持,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依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调整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规则。
4、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8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
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对应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支付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对应类别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9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方法遵循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为避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
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精度。
4、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
场外申购时,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
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及申请当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在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A 类、 H 类基金份额的
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及申请当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的, 计算方法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则。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10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注册资本: 19.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决定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11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A 类、 H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第 十
三 部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12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任
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任一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3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14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5、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5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A 类、 H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16 / 16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配。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