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8-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8月2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1年8月27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430),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519702,后端519703),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已于2021年8月19日起暂停1万元以上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故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购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申购申请(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发起的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并予以合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恢复办理本基金相关限额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8月2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
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
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
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
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第一部分 前
言和释义
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 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提供
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
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
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
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
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
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
用随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
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折
回金额返还投资者,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单
笔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
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单笔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
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四、 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 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
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第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
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附件2:《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
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
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一、基金
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
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十一、基金
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