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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股东会职责

股东会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更换和罢免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行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项规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六)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本行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在本行需选举董事时,在届时召开的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上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职位。

(一)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产生或更换。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以提案的形式提名,由本行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交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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