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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

本行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本行董事会共有董事16名,包括董事长、非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7名,独立非执行董事7名。

本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案,制订重大股权变动或财务重组方案,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六)制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政策,并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制订本行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九)审议批准行长提交的行长工作细则;

(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企业兼并收购、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授权行长决定本行其他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

(十三)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根据提议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产生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五)决定本行基本薪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决定总行内设部门的设置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

(十七)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九)提请股东会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向股东会作专项报告;

(二十二)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以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三)审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的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审议批准本行重大数据治理事项;

(二十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八)建立并执行高级管理层履职问责制度,明确对失职和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简历

郑国雨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郑国雨,男,获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25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山西省分行行长,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执行委员会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等职务。现任邮政集团董事、总经理、首席合规官。

姚 红 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

姚红,女,获湖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6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并于2016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23年5月起兼任本行首席风险官。曾任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副处长,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处长及局长助理等职务。目前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 

刘新安 非执行董事

刘新安,男,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24年9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教科文司副司长、科教司副司长,中国财政杂志社社长(正司长级),财政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条法司司长等职务。现任邮政集团董事。

张宣波 非执行董事

张宣波,男,获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2024年9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审计署贸易审计局二处处长,行政事业审计司三处处长、四处处长,发展统计审计局副局长,审计署党组驻长春特派办副特派员,卫生药品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卫生体育审计局局长等职务。

刘瑞钢 非执行董事

刘瑞钢,男,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25年5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财政部驻内蒙古专员办副监察专员,财政部驻青海专员办监察专员,财政部青海监管局局长,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局长等职务。现任邮政集团董事。

陈 雪 非执行董事

陈雪,女,获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25年12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财务预算管理处调研员(主持工作)、处长,会计部副主任,投资者保护局二级巡视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二级巡视员等职务。现任邮政集团董事。

胡宇霆 非执行董事

胡宇霆,男,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2024年9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处副经理、经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丁向明 非执行董事

丁向明,男,获上海海运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2017年10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职务。

余明雄 非执行董事

余明雄,男,获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24年9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船舶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等职务。现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

温铁军 独立非执行董事

温铁军,男,获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9年10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现任国家粮食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商务部、民政部、林业草原局、北京市、福建省等省部级顾问和政策咨询专家,以及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钟瑞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

钟瑞明,男,获香港城市大学社会科学荣誉博士学位,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98年获任香港特区政府太平绅士, 2000年获授香港特区政府金紫荆星章。2019年10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主席,世茂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房屋协会主席,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行政总裁,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茂酒店及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日企业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现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城市大学副监督。

潘英丽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英丽,女,获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学位。2019年12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志宏 独立非执行董事

唐志宏,男,获吉林大学文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23年3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辽宁锦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现任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洪小源 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小源,男,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24年10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主任(常务),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香港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

杨 勇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勇,男,获美国西北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注册会计师。2025年5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粤港澳大湾区(ACCA GBA)咨询委员会(2022-2023)成员、《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评论》《会计研究》编辑委员会成员、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等职务。现任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和会计学教授、暨南大学管理学院荣誉讲座教授。

浦永灏 独立非执行董事

浦永灏,男,获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科学(人口统计学)硕士学位。2026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银国际(英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兼副总裁,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瑞士银行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首席投资官、首席投资策略师兼亚太区财富管理研究部主管,弘源资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投资总监,伯瑞财富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弘源资本有限公司高级顾问,香港中国金融协会副主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和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姓名

战略

规划

关联交易控制

审计

风险

管理

提名和 薪酬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郑国雨

主席






姚  红

委员

 委员


委员


委员

刘新安

委员


委员




张宣波



委员 

主席



刘瑞钢




委员

委员


陈  雪




委员

委员


胡宇霆

委员


委员




丁向明


 委员




委员

余明雄

委员


委员




温铁军

委员


委员


主席


钟瑞明


委员

主席

委员



潘英丽


委员

委员


委员


唐志宏


主席


委员

委员


洪小源

委员


委员



委员

杨  勇



委员


委员

委员

浦永灏

委员


委员


委员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本行经营目标、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对各类金融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建议;

(四)对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总行内设部门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及企业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审议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评估本行公司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政策要求,审议本行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本行关联交易及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四)审查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本行的财务,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及财务控制,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定、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三)审议本行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规划和计划的执行;

(四)审议或根据授权批准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预算,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则;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二)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基本政策、风险偏好、全面风险管理架构以及重要风险管理程序和制度,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订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查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

(三)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信用、市场、操作、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和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掌握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其全面性、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建议;

(六)从全行和全局角度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七)审议超越行长权限的和行长提请本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风险管理事项或交易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听取并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进行年审并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订相关董事、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三)就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就提名或者任免相关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五)拟订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办法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组织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重大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八)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适合本行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的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和督促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四)对本行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基本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六)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

(八)负责审议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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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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