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服务 > 信用卡 > 业务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

2017-01-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公务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为了解乙方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第三方征信或数据机构查询并留存乙方信息,并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上述数据库。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甲方向上述数据库提供乙方不良信息。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不良信息前,应通知乙方,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不论申请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2.公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3.甲方承诺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合法卡组织征信要求、甲方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5.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可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可用额度不得超过卡片各自的信用额度。

6.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风险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一致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公务卡用于乙方因办理其所属财政预算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的刷卡消费及取现均属于个人行为,乙方对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2.乙方申领的芯片公务卡须通过圈存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3.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不计积分。

4.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洗钱等,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5.乙方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记录,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6.公务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视同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7.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8.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及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联系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下同)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乙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4.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5.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乙方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本行本地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免收手续费。

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8.本合约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第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费率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账单、客服电话、短信、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

第四条 账单

1.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单金额小于5元或溢缴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除外。

2.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账单且账单正确无误。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4.甲方向乙方提供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的账单补制及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内首次补制账单的服务。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

2.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其公务卡账户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

3.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4.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5.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6.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

7.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对甲方的欠款,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索。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扣收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1.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九年,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发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无论是否满足续卡条件,到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如有余额仍可继续使用。符合续卡条件的到期芯片卡,甲方为乙方续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芯片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公务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公务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公务卡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芯片卡销户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已销户芯片卡内如有电子现金余额则供乙方自行使用,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的返还责任。

第七条 其它

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公务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如公务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免收挂失手续费及补换卡手续费。公务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芯片卡发生遗失时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甲方不针对电子现金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电子现金遗失损失。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时,原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不补发至新卡中。

4.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当芯片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甲方为乙方换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卡。乙方如需使用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须将原卡交回甲方,甲方在收到原卡45个工作日后将原卡内的电子现金余额补发至新芯片卡贷记账户中。

5.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6.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7.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的公务卡账户扣除积分或要求乙方退回赠送的礼品。

8.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

9.如乙方变更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应在15日之内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

10.乙方如果选择速递寄送卡片,寄送费用由甲方代付,无论公务卡是否激活,寄送费用将记在乙方第一期账单,乙方须按时还款。

第八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45天通过约定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第九条 声明

1.乙方已阅读并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3.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邮储银行门户网站、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

第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年费

免费

挂失费

免费

换卡费

免费

密码重置费

免费

短信通知服务费

免费

卡片快递费

20元/次

透支取现费

(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透支取现)交易金额1%,最低15元

溢缴款取现费

(本行境内溢缴款取现)本地溢缴款取现免费;跨省溢缴款取现收取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

(本行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他行境内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并加收跨行手续费2元

(他行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补制账单费

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账单免费,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内账单首次补制免费,补制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5元/次。

境内外调阅签购单费

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ATM跨行查询手续费

(境内)免费

(境外)4元/次

 

手机银行下载

手机银行APP下载

微信公众号

邮储银行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确认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