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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申报的说明

2019-01-1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房贷款利息抵税及申报,特对于房贷利息抵税申报进行说明

一、关于报税信息填写

(一)贷款类型

填写“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组合贷款的,分两行分别填写“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银行

填报商业贷款时,“贷款银行”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需填写具体经办支行;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需填写“贷款银行”。

(三)贷款合同编号

报税所需贷款合同编号需与贷款经办支行联系、或登陆邮储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查询。

(四)首次还款日期

按照实际发生首次还款的时间填写,可与贷款经办支行联系、或登陆邮储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查询。

(五)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条款填写。如果合同丢失或做过贷款期限变更,可与贷款经办支行联系、或登陆邮储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查询。

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是否符合《暂行办法》“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条件,按照贷款发放当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执行。由于房贷利率政策变化较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您能准确填报,请与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您的贷款是否为“首套”。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信息的填写规则及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请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请分别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及我行经办行确认。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参加抵税,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在军队单位。

(三)我行将如实客观地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您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但最终能否抵税成功,以税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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