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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147家机构作为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执行机构的公告

2017-01-03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通知规定:“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针对本行部分无“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分行的情况,采取了授权指定支行作为执行机构的方式,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对于无营业部的二级分行,本行指定147家支行(详见附件)作为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可办理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业务。

对于有营业部的二级分行,应根据178号文规定由营业部办理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业务,不再另行指定执行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执行机构列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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