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绿卡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副卡等;按金融信息载体,可分为IC卡和磁条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一客户在我行申领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医保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客户申领绿卡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正当代办理由等情形),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绿卡。申请绿卡需确认遵守本章程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客户申请开立使用人民币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的,还应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服务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客户申领绿卡时,应正确、完整提供客户的姓名、姓名拼音、性别、国籍(地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证件起始日、证件到期日等敏感个人信息,此类敏感个人信息为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及办理后续业务所需要。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对本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产生危害,但我行会采取合理措施充分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的保存时间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或诉讼)所需要,不会超过实现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我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并征得客户同意。
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柜面行使如查询、复制、更正、补充个人信息的权利。客户可通过销户的方式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客户撤回同意后,我行将不再基于该借记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处理客户相应的个人信息。客户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客户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四条 客户申领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绿卡,客户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以及其他指定渠道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持有的绿卡为绿卡通卡,客户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以上业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
第六条 客户申领的绿卡若为金融IC卡,可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我行根据客户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储存金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我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第七条 为便于客户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绿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打开或关闭该功能。小额免密免签是指客户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调整限额或打开/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八条 绿卡经开通具有网络支付功能,客户使用绿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我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客户也可在银行卡组织、我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消费和代收等交易),交易时可按照约定凭借客户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身份识别以及交易验证。
客户持有的借记卡支持跨行资金归集功能,允许其他银行通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等法定清算机构系统对客户借记卡进行跨行收款。其他银行通过上述法定清算机构系统将跨行收款交易发送至我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动态验证码、支付授权协议号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验证。客户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动态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因客户泄露个人信息、泄露交易验证信息等自身原因或其他银行原因导致的交易争议由客户与其他银行自行协商解决,我行提供必要协助。
客户同时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与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并授权我行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客户同意建立签约关系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客户知晓并认可建立签约关系后,客户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客户知晓绑定支付账户后,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指纹等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原因有可能带来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盗刷风险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客户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客户账户发生非本人意愿的资金减少的行为。客户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为客户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或支付机构原因发生的交易争议由客户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我行提供必要协助。客户知晓并愿意承担由本人绑定支付账户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
第九条 客户授权我行处理经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等法定清算机构发送至我行的、基于客户账户的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Ⅱ/Ⅲ类银行账户开户验证业务、实名认证和关联支付验证业务),同意我行对客户留存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账户状态、账户数目、银行卡号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向上述法定清算机构输出核验结果(为相应业务场景的必要要求)。我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储上述信息,且不会超过实现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当客户撤回同意后,我行将不再处理客户相应的个人信息。客户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客户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客户拥有我行持有的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定权利(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客户可以在我行柜面请求访问、更正、补充、复制、删除我行所处理的有关客户的数据,或撤回同意我行处理有关客户的数据;我行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我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客户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副卡可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客户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客户。
第十二条 客户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我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我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我行依据密码为客户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本人负责。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第十四条 若客户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及其他我行支持的办理渠道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五条 客户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我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其他我行支持的渠道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我行不受理金融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包括客户主动解除挂失及临时挂失到期自动解除等情形)发生的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客户或副卡客户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续办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 客户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对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作废后,废卡交还客户保管。
第十八条 客户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在对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作废后,废卡交还客户保管。
第十九条 客户在我行的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可在35日内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我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持绿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按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二十条 为满足我行向客户提供本章程项下服务的目的,客户授权同意我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客户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我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客户信息,并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有关单位不得以我行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详见具体业务及协议内容。
客户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以上涉及金融账户、生物识别的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此类敏感个人信息为客户在我行办理业务所必要,若客户拒绝授权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办理失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会对客户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我行将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客户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权利参考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客户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变更,或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通过我行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及其他我行指定的办理渠道进行更新。因客户未及时更新信息或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我行控制原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我行应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客户不得将绿卡出租、出借、出售。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我行不承担责任。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我行将依法5年内暂停其绿卡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绿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他政府机关认定的不符合继续持有相关政策性银行卡资格的个人,我行将按要求暂停其对应的政策性银行卡的非柜面业务等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的,我行有权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的规定;未缴纳相关费用。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我行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我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存款利率相关规定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我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我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查询。借记卡相关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挂失服务费等。
客户须按我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我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行通过网点、客服热线95580等渠道向客户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和修改。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绿卡发展需要,对章程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进行调整,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我行对客户的交易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息等进行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章程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若客户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经我行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我行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甚至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客户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我行提供的服务、款项等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生违法犯罪交易,则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确认、履行、终止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客户与我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我行具体业务办理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客户点击“确认”或点击“已阅读并同意”之日起生效,至客户依本章程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卡正式销户之日失效。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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