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3
【案件详情】
近期,江苏某营业部连续两日收到自助取款机营业外时间缺钞预警,调阅机具流水发现,两台设备在0:00-4:00的时间段连续发生近40笔取现交易,合计约40万元。通过回溯监控发现,取款人为相同两名男子,所持取现银行卡均贴有标签,且涉及多家银行卡。工作人员初步判断客户存疑,遂立即对客户在我行的异常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并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关联排查。随后我行向当地反诈中心及公安局反馈异常情况,按要求移送关联排查结果及相关监控视频资料,积极协助民警办案。
当地民警顺藤摸瓜,共抓获6名嫌疑人,根据嫌疑人交代,他们是某电诈犯罪团伙所雇佣的下家,采用自助取现的方式实时转移隐匿涉诈资金并以此赚取佣金,从而达到快速斩断涉诈资金链的目的。上述银行账户多为涉电信诈骗“一级卡”,该6名嫌疑人累计非法转移涉诈资金逾百万元,非法获利数千元不等,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知识普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1.增强法律意识。请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正确使用个人支付账号,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做好日常防护,不轻信他人。
2.理性对待兼职。请不要相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如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或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的兼职等,“帮信”行为危害大,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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