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0
【案例内容】
2022年10月13日,两名客户前往黑龙江省绥化市某支行办理开户及电子银行开通业务,大堂经理询问两人开卡用途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客户回答要做直播带货,并拿出身份证,并附带两张工作证明。经网点人员详细核实,两人身份证号码归属地均为外省,且来自不同省份,但工作证明由同一单位出具,单位名称为当地某传媒公司,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客户开户地不在同一行政管辖区。
上述异常情况与前期当地反诈中心通报的异常开户风险特征相似,网点营业主管立刻提高警惕,当即决定向当地反诈中心反馈情况,同时指导大堂经理以进一步核实开户目的为由稳住客户。反诈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出警到达网点,经反诈中心核实两名客户确实为外省来绥化开卡跑分人员,当场要求两人签署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承诺书,并传唤两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成功抓获隐蔽在绥化市某区以贩卖银行卡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贩卡团伙成员13名,扣押作案手机20余部、作案车辆1台、银行卡30余张,及时斩断向诈骗团伙输送银行卡的犯罪渠道。
绥化市某支行充分发挥银行网点“第一道防线”优势,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线索,成功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受到当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表扬。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的支持和配合,切实营造警银民携手。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才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
2.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会正确自我保护。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知识,面对诈骗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同时,主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案内容,积极配合国家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及时拨打110或96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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