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3
【案例内容】
某日,一位客户自称某公司法人前往青海分行辖内某网点办理单位账户开户业务,开户所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网点工作人员按照行内单位账户开户流程进行事前核查,发现法定代表人身份照片虽与该客户长相相似,但在询问公司基本账户、电话号码等相关详细信息时,该客户含糊其词,神情异常。经进一步核实,客户承认其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实为利用相貌相似特征“帮助”法定代表人办理业务,且客户辩解称,因法定代表人不会汉语且身在外地,才委托其办理业务。网点初步判断客户开户信息不属实,且存在疑似假冒他人身份开立账户或出借、出售账户的嫌疑,拒绝了客户的开户要求。
【风险提示】
1.案例中客户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规定。针对相关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其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同时要深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因贪小利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而触犯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建议广大消费者主动学习、充分理解法案内容,支持并积极配合国家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在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反诈意识的同时,积极向身边易受骗的中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宣传最新作案手法,实现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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