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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定投类业务协议书

2026-04-14

PSBC〔2026〕ZH0700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定投类业务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本着平等、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基金定投类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请甲方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在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基金定投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及签订本协议;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乙方网点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

一、业务介绍

乙方目前开办基金定投、基金U定投(以下简称“U定投”)、基金智能定投(以下简称“智能定投”)三项定投类业务。

1.基金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频率、投资金额,对指定基金产品实施申购,并可根据约定暂停或终止该定投计划的业务。

2.U定投业务是乙方在基金定投业务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设置自动止盈赎回目标并续投的基金定投业务,业务开通后,甲方自主对基金收益率设定止盈目标,乙方按约定发起对指定基金产品的定时定额申购。若甲方未主动撤销U定投业务,则在基金收益率达到止盈目标后,乙方系统自动发起基金全部份额赎回,并在下一个定投扣款日期,自动开启续投。

3.基金智能定投(以下简称“智能定投”)业务是乙方在基金定投业务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定期不定额止盈赎回并续投的定投业务。对于智能定投,乙方可根据历史数据测算出匹配的基准指数及均线,甲方也可自主选择基准指数及均线、自主对基金收益率设定止盈目标;乙方根据甲方设定的定投基准金额、基准指数及均线,结合T-1日指数收盘价与历史平均值的对比结果,调节扣款金额并发起对约定基金产品的定期不定额申购。若甲方未主动撤销智能定投业务,则在基金收益率达到止盈目标后,乙方系统自动发起基金全部份额赎回,并在下一个扣款日期,自动开启续投。

乙方明确提示:基金投资具有固有风险,乙方不承诺甲方通过基金定投、U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投资收益与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基金定投类业务扣款周期和扣款日

1.甲方可指定基金定投类业务的投资周期,目前可选择按日、周、月三个周期维度。若约定定投投资周期为按周,定投扣款日只能设定在每周周一至周五;若约定投资周期为按月,定投扣款日可以设定在每月的1日至28日。

2.在基金定投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甲方所指定的基金产品暂停交易、基金公司系统异常、乙方系统技术故障或非因乙方过错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甲方的定投计划执行失败或者不能按时执行,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3.“定投扣款日"是指定投计划执行日,如遇定投计划执行日为基金非交易日,则定投计划顺延至距离原定投计划执行日最近的基金交易日自动执行。对于涉及投资境外市场的基金产品,可能因境外假期导致基金的定投计划执行日虽属境内基金交易日,但仍需暂停基金交易。对此,乙方系统将在定投计划执行日正常执行定投扣款,因基金产品暂停定投交易导致扣款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基金定投计划一经订立并经乙方系统确认后立即生效。如果定投计划订立的申请日与定投扣款日为同一日的,默认当日发起首次定投;若原定扣款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扣款。如果定投计划订立的申请日与定投扣款日非同一日的,扣款将按其设定的扣款周期执行。

5.乙方系统执行定投申购计划时,通常于每个基金交易日中午11:00开始执行第一次扣款(根据系统执行情况,实际扣款时间可能存在延后的情形),并于扣款成功后即时发送短信告知甲方定投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投扣款成功或失败),甲方应持续保持所设置定投计划的对应扣款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对于定投计划执行日第一次扣款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的定投计划,为留足时间供甲方调拨资金,乙方系统将于当日13:30、15:00进行两轮补扣(根据系统执行情况,实际扣款时间可能延后,甲方应在13:30前补足资金,否则可能补扣失败)。如扣款成功,则按扣款当日基金净值计算确认份额;如需撤单,甲方可在当日15:00之前通过乙方交易渠道操作。

6.乙方针对定投计划设置补扣款可选功能,如甲方选择该功能,在定投扣款日,若签约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当日定投扣款失败,系统将在下一个基金交易日进行第一次补扣;若账户余额仍不足,将在再下一个基金交易日进行第二次补扣(扣款方式和时点与上述第5点约定的规则相同);若账户余额仍不足,则系统不再进行定投补扣交易,本次定投扣款失败。

(二)扣款金额

1.基金定投每期扣款金额是甲方自行设置的合同金额,U定投初始每期扣款金额是甲方自行设置的合同金额,达到止盈目标并发起自动赎回后,乙方将于下个定投扣款日通过系统自动为甲方开启新一轮定投,扣款金额计算公式详见本协议一(五)自动续投条款。

2.基金智能定投是乙方在基金定投基础上推出的定期不定额、自动止盈赎回并续投的定投业务,乙方根据甲方设定的定投基准金额、基准指数及均线,根据T-1日指数收盘价对比历史平均值,调节扣款金额。实际扣款金额=定投基准金额×当期扣款比例,具体分位点区间与扣款比例对应如下:

分位点区间

扣款比例

收盘在均线下方30%(含)

200%

收盘在均线下方[20%-30%)

190%

收盘在均线下方[10%-20%)

180%

收盘在均线下方[5%-10%)

170%

收盘在均线下方(0%-5%)

160%

收盘价格等于均线

100%

收盘在均线上方(0%-15%]

90%

收盘在均线上方(15%-50%]

80%

收盘在均线上方(50%-100%]

70%

收盘在均线上方(100%-)

60%

若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扣款金额低于该产品的定投扣款起点,则按该产品的定投扣款起点进行扣款。

3.甲方知悉并同意,如定投扣款时触达基金公司公布的单日累计申购限额,为最大程度确保交易顺利发起,乙方有权按照申购限额为甲方发起申购申请,剩余申购金额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三)收益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收益相关数据为参考值,最终以基金公司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前参考市值=当前基金单位净值x目前持有的基金确认份额

2.投资成本=按平均成本法计算的当前持仓基金份额平均成本

3.盈亏金额=当前参考市值-投资成本

4.盈亏收益率=盈亏金额/投资成本×100%

(四)自动止盈

对于U定投或智能定投,甲方可对于约定基金产品的定投计划设定目标收益率作为止盈目标;当实际收益率在T日(基金交易日)达到止盈目标后,乙方系统将在T日日终时发起对甲方约定基金产品所持有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待基金公司确认成功并处理完成后,赎回资金将划转至甲方资金账户,赎回单位净值以基金公司公布的T+1日净值为准,资金到账时间以基金公司规则及银行清算时效为准。

(五)自动续投

甲方的U定投或智能定投计划达到止盈目标,乙方系统发起自动赎回后,乙方将于下个定投扣款日通过系统自动为甲方开启新一轮定投,续投止盈目标、基准指数及均线均保持不变。

1.对于U定投,每期续投金额=(赎回全部资金-投资成本)/三年内定投的期数+原定投每期扣款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十位)。

2.对于智能定投,续投基准金额=(赎回全部资金-投资成本)/三年内定投的期数+原定投每期扣款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十位),实际扣款金额仍按本协议一(二)2款约定的公式计算。

(六)相关费用

1.乙方仅在为甲方办理每期定投扣款申购和基金赎回时,按基金公司公告及乙方官方公示的标准收取相关交易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等),除此之外,不向甲方额外收取费用。

2.乙方保留变更费用收取标准、方式的权利,若发生变更,乙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单独通知甲方,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以公示内容为准;请甲方及时关注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妥善行使权利。

(七)定投合同的订立、修改、暂停、恢复、终止

1.甲方订立基金定投类计划后,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对定投计划中的扣款周期和每期定投金额进行修改,也可申请终止基金定投类计划。

2.基金定投类计划一经订立并经乙方系统确认后立即生效。基金定投类计划D日(自然日,下同)提交修改申请后,D+1日生效;如果当日(D日)有未执行的定投交易,将按照定投计划修改之前约定内容继续执行。

3.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交易渠道设置定投计划暂停扣款,申请最早于下一个基金交易日生效。生效后该计划将暂停扣款,本次暂停计入定投扣款失败次数统计;如累计6次定投扣款失败(含暂停、余额不足等情形),该定投计划将被乙方系统自动取消。

4.甲方可针对已设置暂停的定投计划申请恢复扣款,申请最早于下一个基金交易日生效;生效后该计划将恢复定投扣款,扣款规则按原约定执行。

5.甲方可针对已设置的定投计划申请终止,终止申请生效后,该定投计划将停止后续扣款,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继续有效,不影响甲方已有持仓;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持仓份额选择继续持有、赎回、转换等操作,乙方应配合办理相关业务。

6.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甲方的基金定投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乙方或合作方系统故障或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

(2)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已失效,且未在乙方指定期限内更正的;

(3)因监管政策调整、业务优化等合理业务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

(4)受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服务义务的;

(5)其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影响甲方、乙方或公共利益,需要暂停或终止定投类业务的情形;

(6)根据监管要求,定投扣款时,如甲方的风险评级结果为保守型,而定投产品为非低风险产品时,乙方将自动将定投计划调整为暂停状态,本次扣款失败;如甲方的风险评级结果为非保守型,而定投计划产品风险等级高于甲方风险评级的,若甲方账户余额充足,本次扣款成功,扣款后乙方将自动将定投计划调整为暂停状态;

(7)因定投扣款余额不足、客户证件过期、客户与定投产品风险评级不匹配等非乙方过错情形,导致定投扣款失败的,累计达到6次后,乙方将终止该基金定投计划。

(8)甲方存在利用定投业务进行洗钱、套现、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的。

乙方暂停或终止基金定投业务,不影响甲方已有基金持仓权益。

7.乙方自动恢复基金定投计划的情形:

甲方因自身风险评级与定投计划产品风险不匹配导致的定投合同暂停的,满足以下任一种场景,乙方将自动恢复基金定投计划。

(1)甲方在乙方重新完成客户风险评级,且评级结果等于或高于定投计划产品评级;

(2)甲方风险评级结果为非保守型,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柜面等交易渠道完成了已暂停计划的超风险投资授权确认;

(3)基金定投计划产品风险等级重新调整,产品评级结果低于或等于甲方自身风险评级。

乙方业务规则调整:因业务需要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乙方会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在本协议发生变更时,乙方会以门户网站公示等合理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内容。如甲方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基金定投业务,即视同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协议。如甲方不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可在乙方终止或变更协议前通过柜面、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免责条款

双方同意,因下列情形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已履行合理注意、提示及通知义务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基金投资有风险,甲方在开通本业务前未仔细阅读本业务的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及风险揭示书,或因市场波动导致甲方基金定投账户净值下跌、本金损失或收益未达预期的;

(二)甲方在U定投业务中设定的止盈目标,以及智能定投业务下自主选择的基准指数及均线、设定的止盈目标,因市场变化未能实现,或实现时间超出甲方预期的,该等选择及结果均由甲方自主决定并承担,甲方应结合自身投资目标和对市场判断合理设置;

(三)若甲方U定投或智能定投基金达到止盈目标,因基金赎回确认规则导致实际赎回日晚于止盈目标达成日,进而导致赎回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盈目标达标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四)在U定投或智能定投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主动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导致基金收益率测算出现偏差、止盈目标触发异常或无法触发的;

(五)在甲方收益达到止盈目标后,乙方因不可抗力、基金公司系统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未及时发起赎回的;

(六)乙方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及时将赎回款划转至甲方账户,因不可抗力因素、银行清算规则、甲方账户原因等非乙方过错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损失的;

(七)因甲方个人结算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转出款项无法按期划付、划付失败或定投类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免责情形,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乙方可免责的其他情形。

三、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办理基金定投类业务客户的结算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四、通知的送达

1.本合同通知送达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公证、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2.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等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甲方系统留存的信息或本合同中载明的信息为准。

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4.甲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乙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并经乙方系统确认之日起生效。甲方于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柜面、ITM等交易渠道业务界面上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定”的行为,视同甲方签署本协议。

六、协议的终止

1.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柜面、ITM等指定渠道撤销基金定投业务,所有定投计划撤销完毕后,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乙方仍应配合甲方办理持仓基金份额的查询、赎回、转换等后续手续。

2.本协议项下所有定投计划因本协议约定情形被乙方终止,且甲方未在乙方办理新的定投计划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方与乙方的扣款账户结算关系终止,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新的扣款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书面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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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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