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湖南省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1.由于小微企业主、主要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意外伤病、死亡等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的。 2.由于不可预见的国家政策、地方政策、产业政策突然变化(上级行已明确提示的除外)导致经营实体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3.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我行有关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5.已发现风险信号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提前采取减额续贷、展期、重组等风险化解措施,与原授信方案相比,风险化解措施有利于贷款收回或贷款本金压降,未造成损失扩大或债权丢失等法律风险,且相关经办人员无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违规行为的。 6.采取双人授信调查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辅调信贷员从事零售信贷业务不满一年且未涉及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违规行为的。 7.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基于授信调查申报材料,按照小微企业产品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查审批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8.放款审核岗按照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放还款操作规程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9.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署、放款等)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须人工干预的。 10.有证据表明,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对参与经办或决策的业务提出了个人意见(建议),并经证明该意见(建议)正确、合法,仅因决策人员未采纳正确意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有证据表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12.其他经国家法律、有权机关或总行认定、批准可予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