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简称“邮储银行”)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签署的《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协议》,邮储银行已将其享有的对公告清单(详见附件)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简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涉个人信息种类以实现前述目的之“最小必要”为限,包括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
自基准日2026年2月3日24:00时起,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权利,均由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邮储银行作为上述贷款债权的出让方、以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贷款债权的受让方,特此告知: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您应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并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还款账户还款,直到标的债权全部还清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您发出进一步通知。
还款账户的信息如下:
账号:11094030431080106974;
户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如果您对本公告内容或您的标的债权及与其有关的任何付款金额有任何问题,请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2021898、400-1031-88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06号楼1-F2。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3日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转让明细(基准日:2026年2月3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2月3日)的债权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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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个人。您是否确认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