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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2020-12-09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和普及,我们日常的消费已从传统的现金、银行卡支付方式转变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及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其中“移动支付”是目前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那么仅支持移动支付而拒收现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第 10 号公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社会各界应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保留传统现金收取渠道,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共同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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