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03

Ø  凭证式国债起息日是购买日,储蓄国债(电子式)起息日是发行日。

Ø  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Ø  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Ø  我行国债认购、兑取交易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即投资者口头提出交易要求,并对银行打印记录签字认可。

Ø  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间为83017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

Ø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和实名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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